能源字〔2019〕22号-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能源字〔2019〕22号-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

能源字〔2019〕22号-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16:41:12       来源:       作者:       点击:

 

 

能源字〔2019〕22号

 

关于印发《能源与矿业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

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学院实际,学院制定了《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能源与矿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与矿业学院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能源与矿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自身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学院作为学校的一部分,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学校创建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发展进程,关系到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系和学院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岗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及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职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各系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传达与落实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各系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实整改,组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维护实验室的安全稳定。

第六条  各系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主管人员。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六)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七)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开展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账、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等。  

(六)改建、扩建、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同时及时报备学院,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与文化宣传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各系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含业务培训),对进入本实验用房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学院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各系、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可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8大类。

各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用、存、取登记等规章制度。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应急救援预案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对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做好暂存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以及《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对危险废弃物做好包装和标识,经学院报学校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在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将有害物质和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一并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中,统筹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

压力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第46号)和《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张贴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仪表、射线装置等。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x射线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放射性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须制定严格的放射性物品采购、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加强放射性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涉及放射性物品人员需定期参加有关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二)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三)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四)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五)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电梯、和场(厂)内专用这八大类设备。

(二)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北京市质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进行机械加工实验时要按规定着装,按程序操作,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二)传动和起重吊装设备启动前必须检查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定危险区域,悬挂“危险”警示牌或划定警示线,在清查现场后方可使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禁止任何人进入设定的危险区域。

(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现象时,须及时检查,待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使用。  

第五章  水电、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空气开关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严禁使用与实验项目无关的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三)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院。  

(四)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消防与环保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及需要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如各种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产生废水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废水等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三)实验室严禁向管道直接排放含有沉淀物、废弃物的废水。排放前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第二十一条  环境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在实验室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系、实验室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或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应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

(五)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行院、系、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指导系及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抽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系、实验室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责任教师应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系、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与矿业学院                      2019年5月30日印发  

网站地图